赛鸽公棚,该怎样安全地走下去?

2016年04月24日   时事热评   作者:聂一一

赛鸽公棚,该怎样安全地走下去?

作者:红枫赛鸽聂一一

辽宁祺阳公棚的事,在鸽界引起不小震动。有人因此说:百亿元市场规模的赛鸽产业中,谁正游走于合法非法之间的钢索之上。这句话,我想,行业里的人,自上而下都应该思考一下——既不必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也不能随其自然、信马由缰。


首先,我们要肯定赛鸽运动的合法性。在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中,明确公布了信鸽是我国正式开展的第78个体育运动项目。


再说我们大部分公棚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体育局;发证机关:民政局。)


什么叫民办非企业单位?百度上解释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在这个跟大多数公棚相关的定义中,关键词是:非营利性。因此,有些在民政局领证的同行把赢利挂在嘴边,是不对的。但是按体育比赛奖金的相关规定,奖金的设置可以在参赛费的30%-70%之间。


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之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但体育局和民政局,要对赛鸽公棚形成合理有效的监和管,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当今如火如荼的赛鸽行业里有了一些乱象,甚至有悖于“全民健身运动”的理念,有悖于赛鸽运动的精神和初衷。


体育局领导下的中鸽协,在2015年研究出台了“竞赛规则”、“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足环管理办法(修订版)”三个文件。目前,规则已经发行,“活动管理办法”、“足环管理办法”还在审批中。虽然“办法”和法律、法规是有本质区别的,不知能对规范市场起多大的作用,但毕竟中鸽协已经在行动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如果公棚在工商部门注册,工商部门是可以把“信鸽体育比赛”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范围的。但经营过程中,依然需要体育局、农牧局以及工商、税务等单位共同监管。


在税收问题上,无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企业,我们都可以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梳理清楚。


至于个人所得税,几乎每家公棚的章程里都注明了“个人所得税自理”,而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梳理好以上问题,无论对公棚还是参赛者本身,都有极大的好处。只有知法才能不犯法,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自己。


       我的“红枫赛鸽”,分别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模式运作。在全方位为鸽友服务好的同时,规范经营,规避鸽友、公棚风险,尽力促进贵州竞翔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实名制,我们需要什么?》发表后,我的朋友圈里有一则评论:

实名制的初衷,不是为了防止作弊!而是为了区别赛马与赛鸽运动的不同之处!前者有博彩概念,而后者是职业竞技运动!从而保护目前在中国蓬勃发展的此项运动,为向主管各部门质疑时赢得话语权!


         红枫赛鸽微信公众平台上也有一则留言:

其实,如果像买彩票,有公证处的监管部门来执法,那就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可言。但是这个项目应该先立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的言谈都不起作用。


中国的四十万鸽友,每年两千多万羽赛鸽,上千家公棚,到底要怎样才能合法生存、安心比赛?我想:鸽友是着急的、从业者是期待的;而中鸽协,是在努力的。


我真心希望中鸽协能独立、希望国家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希望我的同行们能按相关规定合法成立公棚、正确组织比赛,让赛鸽运动、让公棚行业远离危险,健康蓬勃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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